2017年2月10日,歐盟在其官方公報上發布(EU)2017/227,新增REACH法規附件XVII第67項關于十溴二苯醚(decaBDE)的限制條款,正式將decaBDE納入REACH法規限制清單。
法規將于官方公報發布后第20天開始生效,適用于所有成員國。
新增內容
物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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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控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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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溴二苯醚(decaBDE)
CAS No :
1163-19-5
EC No:
214-60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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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2019年3月2日之后,該物質將不允許被生產或投放市場。
2. 2019年3月2日之后,在以下情況,如果該物質的質量百分含量等于或大于0.1%,則不得用于生產或投放市場:
(a)作為另一種物質的組分;
(b)混合物;
(c)物品或物品的任意部件。
3. 第1、2段不適用于該物質作為其他物質的組分或者混合物等用于以下情況時:
(a)2027年3月2日之前,用于飛機的生產;
(b)用于以下情況中的零部件的生產:
(i)2027年3月2日之前生產的飛機;
(ii)2019年3月2日之前生產的屬于2007/46/EC指令范圍內的機動車、法規(EU) No 167/2013范圍內的農用和林用車輛,以及屬于指令2006/42/EC范圍內的機械設備。
4. 條款2(c)不適用于以下情況:
(a)2019年3月2日之前投放市場的物品;
(b)屬于3(a)條款范圍生產的飛機;
(c)屬于3(b)條款范圍生產的飛機、機動車或機械設備的零部件;
(d)屬于指令2011/65/EU范圍內的電子電器產品。
5. 本條款中所說的“飛機”是指:
(a)根據法規(EU) No 216/2008規定機型生產的、或國際民用航空組織(ICAO)締約國條例批準設計的、或者國際民用航空組織締約國根據國際民用航空公約附件8頒發適航證書的民用飛機;
(b)軍用飛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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